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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或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物资的援助。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2.1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或启动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2.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3.1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2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立即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或会同省专家小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3.3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或省卫生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4.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除按规定进行报告与现场处理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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