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必要时负责采取收集标本并对采集检品向省疾控中心送检。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等报告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与监测机构见附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与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厂( 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可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在1小时内完成。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但必须同时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指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