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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08年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补贴机械为从事机耕、机播、机收、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主要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且必须上户登记在册和年度检审验合格。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我市的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经营户(农民),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五、补贴规模

  2008年市财政安排86万元支农资金用于田间作业燃油补贴,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县(市、区)。县级财政也要安排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补贴办法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市县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工作,按燃油补贴资金总额的5%安排工作经费。

  六、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功率核定。使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年补贴标准为:50马力以上(含50马力)大型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在50马力以上)每台补贴1000元,25-50马力(含25马力)中型拖拉机(含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600元,25马力以下小型拖拉机每台补贴400元,手扶拖拉机每台补贴200元。

  七、补贴程序

  (一)乡镇农机管理站与上户登记在册并年度检审验合格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经营户在年初核定作业量,签订农机田间作业协议。

  (二)农机经营户按春、夏、秋三个作业季节,分别填写完成各项农机田间作业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具体到作业农户、作业地点、作业项目、作业面积。明细表内填写的完成作业数量必须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上报乡镇农机管理站。

  (三)对享受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营户要在所在乡镇进行公开公示,对其完成的农机田间作业量由乡镇农机管理站进行审核盖章,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定,无异议的发给燃油补贴。

  (四)对未参加田间作业服务或作业质量有异议的,取消补贴资格。

  (五)补贴资金兑现实行阳光操作,采取“直通车”办法,由县(市、区)农机局委托当地乡镇农村信用社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农机经营户。

  八、工作要求

  对农机田间作业实施燃油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为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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