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全市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晋市政发〔2006〕43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50户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内50户企业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50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50户企业考核指标为两类:①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②节能措施指标(50分)(50户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50户重点耗能企业中属省确定的“双百家”企业中的11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均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节能办将在每年4月份完成对11户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每年5月底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将考核报告上报省节能办。
其余39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完成对39户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于5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②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③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市级各部门评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市人民政府对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对50户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省“双百家”企业中11户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办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39户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50户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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