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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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