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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2008年5月-2008年8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在生态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试点监察区内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数据库或档案。

  (二)2008年9月-2009年6月为监察、整改阶段。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确定重点监察目标,进行规范的生态环境监察,对违反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事件,强化监督,限期整改。

  (三)2009年7月-12月为工作总结阶段。认真总结生态监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有效的生态监察方式,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监察的程序和方法,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加强领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

  组 长:贾联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建堂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补庆  市经委副主任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焦金生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王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建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副局长
      毕玉柱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 楚  市旅游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

  办公室电话:0356-2022598。

  2、明确职责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建立检查、巡查和督办制度,违法行为处理报告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区防治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采石及毁林等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查到的属环保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立即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试点的现场监察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各有关市县区的环保监察机构即时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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