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围绕生态保护的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精神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避免和减轻生态破坏。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推动全市环境监察机构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和基本工作制度的建立,促进生态环境监察的法制和执法机制建设,强化环保监察的统一监管职能,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在我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针对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特点,以资源开发项目和开发活动(包括矿山、土地、水资源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生态建设等)、自然保护区 、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生态功能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等领域为重点,展开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通过查处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案件,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步骤及期限
试点工作从2008年5月起,到2009年12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