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不断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十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在审核、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单位从事执法工作。
(十五)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六)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标准以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十七)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十八)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效应。要重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要建立监督联席会议、案件转送等制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十九)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行政执法主体在完成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等基础工作之后,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