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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六)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法定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 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八)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定期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九)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规范“网上审批”,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十一)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方面,重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现调控和监管职能,要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优化以法治环境为主的政务环境,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应急机制,依法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二)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培育、促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推动、指导、规范本地仲裁事业发展。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手段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化解经济纠纷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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