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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用人单位只有以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得以发展。各类用人单位要结合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全面推动和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类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后,劳资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建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适合的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正常劳动秩序。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四)加强劳动工资支付管理,确保职工工资足额及时发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的指导价位,妥善解决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综合工时制、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协商规定的时间内要公布工价,明确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坚决制止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将民营企业纳入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办法,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地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六)加强高危行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全市各类高危行业(如煤炭、化工、建筑、冶炼等)应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具备培训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机构代为培训。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高温行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要求,积极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女职工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及时主动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因素,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大力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在职工较集中的地区,用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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