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促进工业企业向服务领域发展。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鼓励企业细化深化专业分工,将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向服务业领域发展,支持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关闭的企业进入服务行业。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提升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对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文化、物流、交通等行业,以及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服务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我市投资。强调引进先进服务技术、管理理念和通用标准,促进我市服务业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形式及服务品种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十六)大力培育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大力促进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专卖店等现代流通形式。加快实施品牌服务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著名商标”和地方性老字号的服务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七)鼓励服务企业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对服务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工业开发区内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企业,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政策。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进服务业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
(二十八)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力度。 继续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000万元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市级重大服务业项目补助及服务业的考核奖励。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县税务机关要加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有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市、县两级税务机关权限的,要执行到位;属于政府权限的,要及时提出建议上报批准后执行,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服务业发展。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性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
(三十)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城乡规划政策。制订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全部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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