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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分 
  (2)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1分 
  (3)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的,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到50%,扣1.5分; 
  (1) 对应测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测试,测试面达50%以上,达标率达80%以上的,3分;增加1分。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测试面不达25%的,扣2.5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语委办。 
  B1.4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任用的条件,2分。 
  (2)各机关录用公务员后,把普通话培训测试列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内容,2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2、 B2广播电视(21分) 
  B2.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分。 
  (2)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0.3分。 
  (3)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B2.2评估标准: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自治区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作为播出用语(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 
  (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人没达到,扣0.5分;半数人以上没达到,不得分。 
  (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2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2分。 
  (4)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没有达到,扣0.5分;半数以上没达到,扣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B2.3评估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8+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全部参加测试,4分;没有全部参加测试的,扣2分;50%以下参加的,不得分。 
  (2)测试达标率95%,4分;不达95%的,扣2分;不达50%的,不得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3、B3学校(37分) 
  B3.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分;没有完全纳入的,酌情扣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2评估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普及普通话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 
  (3)由检查、改进措施,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3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1分; 
  (2)成为小学的教学语言,1分; 
  (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语言,1分; 
  (4)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 
  检查中,每发现一例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4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幼儿园的校园语言,1分; 
  (2)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2分; 
  (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语言,2分; 
  (4)成为高等非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2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1分。 
  检查中,每发现一例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的,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5评估标准: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6+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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