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预警提示制度,切实提高贷款风险防范意识,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贷款风险状况。贷款风险指数是评价高校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当贷款风险指数>1(或n年期贷款控制额度≤0)时,高校在该期间内新增贷款风险较大;当贷款风险指数>0.6且≤1时,高校新增贷款有一定的风险;当贷款风险指数≤0.6时,高校新增贷款风险较小。
第三章 高校的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高校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贷款事项。
第十五条 贷款高校应制订贷款管理的相应制度和办法,并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为副组长,规划、基建、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计划的编制与申报、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高校贷款“统一管理”的原则,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是高校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高校应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贷款高校必须遵循按计划使用资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贷款高校应根据还贷计划中规定的贷款本息偿付时间和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还贷计划的顺利实施,确立高校良好的信誉。
第二十条 贷款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贷款高校上报材料不实,造成贷款额度超出还贷能力或贷款无法按时清偿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进行相关论证、未经审批擅自贷款的,市教委将追究高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