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招生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阳光招生“六公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招生纪律,全程参与、重点督查关键环节,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督。依据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招生规定而制订的招生章程,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违反招生章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已公布的招生章程、公开承诺的内容或随意调整有关既定程序。
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监督。要畅通招生宣传和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招生信息,及时回复网上咨询,及时解答查询质疑,自觉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上级有关单位及部门的监督。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必须如实表述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考生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要加强对考试工作和信息安全的监督。要加强对命题、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的督查,确保考场设置合理、监考工作到位、阅卷登分公正、考试考务安全,确保平安高考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志愿、体检、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及启用备案制度;考生信息属重要机密信息,一旦生成入盘,不得变更,并应落实密级保管措施;随意泄露考生信息属严重泄密行为,应严肃查究。
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重点对考生信息资源、投退档情况、录取环节、调剂计划使用等相关工作开展现场监察。坚决执行招生部门提出预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未经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名的预录取名单不能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要建立调整计划分配和使用的审批程序,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类型的高校,要坚决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并应坚决做好录取后的新生资格复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凡设置学校自主招生政策性加分的高校,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
要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四、执行招生纪律,坚决维护招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