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08〕4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原则,现就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规定,继续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措施的落实机制,进一步加强集体决策制度、阳光公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程序过程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度执行检查制度、问题发生问责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和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重要工作和重点环节的督察监管机制,加强考生信息管理、考试安全、招生章程执行、特殊形式和特殊类型招生及录取结果审核等工作的研究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分析和研究工作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要加强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履行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明确纪律规定,严格履职要求,增强招生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考生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有案必查”;监察部门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国家高校招生制度、政策和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二、加强责任落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做到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各个工作环节任务落实到岗,责任明确到人。单位主管领导既要抓好招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招生工作的安全、公正、健康有序进行;又要抓好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得到保障。招生职能部门要认真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安全、录取规范、结果公平。监察部门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原则,全面监督招生工作,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的制约措施,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度规范、考场考点设置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人员、特殊类型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
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的招生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察部门的责任。相关问题查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