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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通过挂牌确定的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日起15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或名称、地址、设置地点、规格、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

  (三)户外大型广告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大型广告无偿预留二分之一的版面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公益广告效果图;

  (五)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相关证明;

  (六)涉及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等土木工程建设的,应提交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鉴定书;

  (八)公益广告发布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设置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设置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设置权自行失效。

  在建设户外广告设施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按原状修复。

  第十二条 除了非营利性单位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牌匾、指示牌等招牌,应当持招牌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招牌广告的设置,不能遮挡建筑物主体立面和破坏原有建筑风格。除车站、宾馆、酒店等商业经营单位外,机关、办公楼、住宅楼等建筑物一般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栏,美化市容环境,建设单位应当持围栏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设置与建设内容一致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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