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
(二)持有《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三)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倍以下)人员。
第六条 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为:以救助对象年度全部自负医疗费为基数,对3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5%给予补助;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照40%给予补助;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45%给予补助;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前款所称救助对象年度全部自负医疗费,是指救助对象在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就医时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减去以下款项后的金额:
(一)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跨年度医疗费用不得累计。
第七条 已享受城市低保和特困职工待遇连续2年以上,经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每年可申领一次性最高额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
申请医前救助的困难对象,其按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的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仍可就超过部分申请医后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城镇困难对象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上年度医疗费用的救助申请。
医前救助当年申请,即时受理。
第九条 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公示5天,将核查意见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经核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申请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公示、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