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信用评级,推进信用服务业发展。全市统一信用评级标准,由信用评级企业研发信用评级软件,组织中介服务评级机构对全市企业参加信用评级,行政机关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4.推进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从2008年起在本市各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等活动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经信用评级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对A级以上的企业给予加1至2分的激励措施。
5.鼓励商业银行和商业机构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交易产品使用规模,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征信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
(四)突出重点行业,加强信用监管
1.把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煤、电、水、气、通信等相对垄断业列入信用监管和信用培育的重点,切实解决商业欺诈等诚信问题。
2.在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企业上网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核实更新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制度,企业交易前信用查询论证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上载等制度,以南通企业信用网为平台,推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为企业办实事。
3.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自觉主动地使用信用工具和产品,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保障,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运用现代信用管理技术,着力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到 2010 年,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三落实”。
(五)建立奖惩机制,推进信用进程
1.制定信用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开辟与经营有关的绿色通道。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2.制定信用惩戒机制,对有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做假账、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的企业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和曝光制度,并设立重点监管措施。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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