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等行为。
(十八)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导游服务等行为。
(十九)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
相关部门在查处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撤回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同时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须于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本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组织程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分类采取规范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如经营条件、范围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督促并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