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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无偿收回、依法没收、有偿收购等方式,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及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市、县政府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今后,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都要争取实施 “净地”出让。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批后监管。建设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义务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七)加快建立建设用地使用评价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各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利用强度和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普查评价。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下,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后结果向社会公示。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符合 “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一体化
  (八)鼓励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按照依法、平等互惠、自主自愿的原则,整合、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严格按照镇、乡、村规划,依法批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当地政府要鼓励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购买空闲住宅。
  (九)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农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关,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超面积建房。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及 “小产权房”。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建设住宅和别墅。五、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查处严重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充分利用土地,或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全面防范企业 “圈占”土地、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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