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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通告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通告
(柳政通字〔2007〕1号)


  为营造喜庆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让全市人民欢度春节,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春节期间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禁改限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公共财产和市民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8时至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见附图)。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燃放点,市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燃放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点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建筑物内和房顶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他人、车辆、商店、仓库以及柳江河面投掷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并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一律由我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负责配送,严禁擅自向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点购买。

  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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