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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提出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应诉答辩书须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适时调度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好下一阶段的应诉工作。
  (六)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认真组织施行。
  三、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水平,适应依法行政工作需要
  (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是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八)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规范行政行为工作的重点放在整治程序违法方面,有针对性地解决不遵守立案程序;告知相对人权利不准确、不全面;应当告知听证权而未告知或听证告知与处罚决定间隔时间不足;一般程序案件误用简易程序处理,听证程序案件误用一般程序处理;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行政机关领导批准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与集体讨论记录不一致等程序违法问题,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确观念,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
  四、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
  (九)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质量和水平的高低,重点体现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通过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其了解民情民意,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也有助于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改善干群关系,增强法治观念。
  (十)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派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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