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交流性轮岗工作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性轮岗工作。交流性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交流性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三)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提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今后各单位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应保留一定的空缺科级领导职位。
(二)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公务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流轮岗的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要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关心爱护交流至本单位的公务员,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当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到,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公务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