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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教〔2008〕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部分地区未能完全达到省定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个别市县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实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参照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我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55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各市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不应低于寄宿生总数的10%,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应低于15%。按照省政府22号文件的规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根据各市政策落实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年终结算时给予适当照顾。各市可在省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各市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和市、县资金分担比例确定后,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二、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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