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服务
(一)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外经贸厅、统计局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统计分析情况。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转移(含搬迁、新建、扩建)到省内其他地区的珠三角企业都应向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情况,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开展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制订全省农村劳动力普查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具体部署落实,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数据录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各地要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安排或由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三)加强技能培训组织发动工作。各地要组织编印培训就业材料和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村劳动力查阅;要建立发动参加培训的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将发动培训任务下达到乡镇、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对成功发动农村劳动力参加并完成培训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订。
(四)加强就业服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机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组织订单补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跟踪服务,对通过跟踪服务使转移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补贴。
(五)加快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加快完善市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全面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