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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农工办〔200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省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360万人,年均培训7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0%,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培训任务(含分类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属技工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承担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

  (二)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本省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未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已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人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地应安排其参加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和石灰岩地区、华侨农场(农垦)、革命老区劳动力和转产转业渔民,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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