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题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整改落实后再组织结题验收或者综合验收。
(四)结题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合格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存整套验收资料。属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验收结论。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五)项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各项相关材料,并确定或者批准项目验收工作;
2、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3、审核、确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验收结论;
4、负责调处或者转报验收争议和对验收工作的申诉;
(六)项目验收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
3、根据验收程序组织项目的答辩和项目现场察勘;
4、提出鉴定验收结论,全体委员在验收结论原始文稿上签字,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还需在验收证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对验收结论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和验收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情况或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组对有关在建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对结题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两年内的有关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保守项目验收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该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信息查询系统中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协管部门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对受表彰的项目协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进行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项目补贴资金、终止或者撤销承担国家或者省××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业主主体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