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信用通报制度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将项目信用的评价结果,向省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委、商务厅等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申请国家或者省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过程中,还需同时申报办理项目招标核准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相关招标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在每年的5月和11月末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半年报表》(报表格式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内容的简要说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情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总体目标组织实施。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协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对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协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要求,项目协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调整,并将结果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对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或者处置方案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审查批准。如项目终止实施,省拨资金合理核销额度的确定应以项目终止时已开支的项目资金审计结论为基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后方能据实核销,同时应将省拨剩余资金缴回省财政;如项目撤销,省拨资金全部缴回省财政;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协管部门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三。经其协管或者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或者综合验收。
(一)结题验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实行结题验收,根据项目总合同,合同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可申请项目的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持或者委托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协管部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结题验收应充分吸收有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意见。
(二)综合验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实行综合验收。项目在完成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进行竣工决算,会同设计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验收报告,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综合验收。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持或者委托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协管部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综合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