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及进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拨付国家补贴资金或者安排拨付省级补贴资金的进度,原则上是与项目承担单位需筹措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参照,按年度需求的同比例安排及监管使用。另对个别存在较大实施能力风险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采取与相关银行及项目单位签定三方协议的措施,实施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管及补贴资金的使用额度及使用时间的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面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同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国家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得改变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或者审批、核准文件明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要求。
投资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者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编制。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或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以此为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本依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就国家或者省高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签订相应项目总合同及年度合同。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和项目信用通报制度。
以项目单位完成项目是否达到标准、管理是否规范、是否顺利、是否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履行好各自责任与义务、是否履行遵守相关规定等作为考察因素。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股东、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作为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的评价对象。
(一)根据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得出的项目信用等级及相关情况应作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股东、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今后再继续申请其它项目的重要考查依据。
对于项目完成情况达到预期目标、管理规范、积极与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或者协管部门配合、履行遵守项目合同条款内容、项目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项目单位,其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股东、和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今后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其它项目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对于项目不能完成或者完成情况不理想、管理不规范、项目进展不顺利、不积极与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或者协管部门配合,违反项目合同条款内容、项目信用评价等级低的项目单位,其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股东和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今后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其它项目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安排或者不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