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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者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实施进度计划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分期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申请省级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按《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补贴资金所有权在项目未完成、未验收之前不发生转移,项目单位不拥有项目补贴资金所有权。在项目完成及验收之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转移,研制开发项目的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补贴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国家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分别列入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协管单位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主管单位应在综合研究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的有效性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国家提出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下达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可一次或者分次下达项目的省级补贴资金投资计划。
  对于由省经济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经济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经济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单位负责筹措的各类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到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针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必要的省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或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项目协管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或者省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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