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专家评审或者中介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及成熟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的其他要求。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评审筛选出拟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推荐项目。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为确保项目申报各环节更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申报要求,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和成功率,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省、州(市)联合审查的方式确定是否具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要求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公告、通知的专门要求,及时取得相应权限部门办理的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相关文件。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符合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方向;
  (3)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4)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5)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能报送相关材料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及其它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适时发布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者通知。
  (二)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备案、核准文件,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的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属大企业集团、中央在滇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托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补贴资金和稽查、审计、检查、验收、后评估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总体目标、主要建设内容、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以及申请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安排的补贴资金、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补助等构成。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政策性引导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