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六)项目单位应在充分了解项目的申报、管理及运营的机制与要求的基础上,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提供、披露有关项目申报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情况及经营信息,包括对申报、完成本项目构成现实或者潜在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信息。上报的材料、证明均应真实、合法,不应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成份,也不存在对项目的申报及完成构成现实或者潜在的重大不利因素。所申请的项目资金量是恰当的,不应存在夸大和误导成份。
(七)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已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未超过两年的在建项目;项目需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向国家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项目审批、备案或者核准按《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公告或者通知另有专门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
(八)申请项目技术来源于国家或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优先予以支持,或者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的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者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应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合理、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认定或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者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且该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资助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五)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较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和技术,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的基本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建议书进行初审。初审可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包括项目协管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