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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八)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对所承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重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变动之前,应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征求意见同意之后方可进行。重大经济行为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重组、破产、置换、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融资、对外担保、重大诉讼、资产变现、上市、增资扩股、对外投资等(下同)。
  (九)项目承担单位在获得项目批准后应及时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预定计划,调整变更相关条款,应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调整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者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接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文件以前,乙方须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十)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约定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筹措的各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股东应就本项目的完成向项目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人员、设备、运营、协调有关问题等全面、深入的支持。
  (十一)项目单位股东就本项目的完成与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股东应承诺作为保证人担保,连带承担项目单位下列责任:
  项目单位被收回的项目补贴资金及利息;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现收回项目补贴资金及利息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公告或者通知精神,《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等规划、《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和相关产业政策,通过及时转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研究发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等信息公开方式,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任务、申报时限及实施时间周期,以及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补贴资金的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或者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在批复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或者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本条款所约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须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关专业及等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者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信息化规划、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
  (二)符合国家或者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专项公告或者通知的具体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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