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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组织审查和上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三)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

  (四)组织评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批复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本办法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者实施方案等;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六)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八)组织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开展规划及政策研究,项目评审、检查及指导等工作。

  省经济委员会是申报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是云南省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审查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认定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按国家发改委要求上报。
  (三)组织评审、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四)推进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合开发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五)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企业技术中心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除外)的项目协管部门,是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外)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符合相关权限规定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备案、州市政府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的审查及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查及申报,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协助省发展和改革委推进辖区内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五)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或协管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者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分年度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股东提出上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项目单位需保证项目执行情况、各种数据的真实性。
  (七)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要求规范编制项目验收报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或者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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