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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3号)


  现公布《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或者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省级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或者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是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及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外)实施计划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牵头研究提出优先发展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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