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机构或其它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3.具有开展秘书处工作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开展秘书处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5.能够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6.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申报单位应认识填写申报材料,申请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领域等内容不应重复或交叉。材料和手续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报将不予受理。
(四)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并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书面和电子版技术委员会申报材料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潘轶军
电话:021-54262247 Email:yjpan@shzj.gov.cn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和标准化工作组)的筹建申请,由秘书处拟承担单位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达准确、严谨。
二、“拟筹建标委会名称”一项应按照如下名称要求填写: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或“全国×××标准化工作组”;
其中“×××”指相应的专业名称。
工作组的界定: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可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的界定: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可组建标准化工作组,从事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三、如申请筹建标委会有国际对口的,应在“对口的国际组织”一项中注明所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名称缩写,如:ISO/TC28/S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