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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2012年十大民生工程和十大公益性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2012年十大民生工程和十大公益性项目的通知
(渝办发〔2008〕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将改善民生落到实处,加快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一批民生工程,建设一批重大社会公益性项目,改善人民生活,完善城市功能,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现将2008―2012年实施的十大民生工程和十大公益性项目予以明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大民生工程确定为:(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二)五大煤矿棚户区改造,(三)增强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四)支持郊区县(自治县)城市功能设施建设,(五)完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六)完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七)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八)加快农村清洁用能,(九)增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十)加快生态移民步伐。

  二、十大公益性项目确定为:(一)重庆自然博物馆,(二)重庆巾帼园(妇女文化中心),(三)重庆群众艺术馆(搬迁),(四)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西部)暨重庆市青年活动阵地,(五)重庆市特殊教育和残疾人文体中心,(六)重庆奥林匹克中心体育馆,(七)重庆市精神疾病和暴力型精神病防治中心,(八)重庆市儿童医疗中心,(九)三峡移民纪念馆,(十)重庆国际马戏城。

  三、十大民生工程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区县(自治县)实施,市级引导、以奖代补,分类、分项目落实资金的原则推进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分解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十大公益性项目建设要注重功能完善和形象设计,与城市整体形象相协调,成为提升经济中心功能水平和城市品质的建筑杰作;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共建,采取竞争方式和自愿原则选址布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公司建设代理,并创新经营管理模式,突出社会服务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现持续良性发展。民生工程和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考核、稽查、审计等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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