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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

  一、单位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的审批标准:
  1、因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造成亏损的单位,可以按照原缴存比例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2、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高于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
  3、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二、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标准:
  1、由于经营亏损,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四、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归集执法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缴存管理部编号 缴存人数 
单位性质代码 原缴存比例 
单位登记号 申请缴存比例 
降低比例申请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申请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无工会或
职工大会的需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签字的文件
3、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6、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清册
管理部意见经办人:     复核: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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