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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8号 2008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

  为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参照政策性破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电力行业政策,特制定全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

  一、发电量转移及排污指标交易政策

  1.对已纳入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或未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但在“十一五”期间主动关停的机组,关停后三年内仍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关停后三年内发电量指标按当年全省火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00%分配。发电量指标可以按照先厂内、后集团内、再省内各集团之间三个顺序进行转移。

  2.关停机组企业与发电量指标代发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收入分配。

  3.电网公司应在调度上优先安排转移电量指标,按期足额支付购电费用,确保关停机组企业享受的年度发电量指标全额完成并获得相应收入。

  4.关停机组排污指标在发电量指标代发过渡期由代发企业使用,过渡期后对未分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关停5万千瓦级以下小火电机组予以取消,不再保留或转移;对“十一五”期间拟关停单机容量12.5万千瓦级机组,过渡期后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的70%留在该关停机组所在企业或该控股发电集团内部使用(或在省内有偿转让),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5.以大代小指标置换交易的形式、管理及电费结算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开展“以大代小”发电量计划指标置换交易试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赣经贸电能发〔2007〕6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6.鼓励关停机组企业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对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土地处理可享受以下政策:

  (1)允许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可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土地进行挂牌交易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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