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餐饮服务行业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和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淄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二、明确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76万人;到2012年,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