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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淄博政务督查》材料的采用计分标准:综合采用1条计10分;单条采用计2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0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条加30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50分;同一条材料被多次采用取最高分。
  四、《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方式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报送的材料要严格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督查室(一式两份),同时通过政务专网提报电子文档(专网邮箱:zbzwdc@zb.sd.gov.cn)。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负责《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电话:3182038)。

  附件:1.2008年区县、高新区《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任务和采用目标
  2.2008年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任务和采用目标
  3.《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工作人员登记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1:
  2008年区县、高新区
  《淄博政务督查》材料报送任务和采用目标
  单位:条

单位

报送任务

采用目标

张店区

40

5

淄川区

40

5

博山区

40

5

周村区

40

5

临淄区

40

5

桓台县

40

5

高青县

40

5

沂源县

40

5

高新区

4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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