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以严厉打击限制人身自由、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强迫劳动等为重点,彻底消除劳动用工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劳务派遣机构组织,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职介组织机构以及“马路中介”、“一元中介”等违法职业介绍行为,严肃查处乱张贴非法用工广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求职者特别是外来人员自发形成劳动力交易场所的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竞岗有序的零工市场寻找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对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的劳动力交易场所,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清理。
七、严格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招、用工行为的监管,促使企业用工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企业自主招工时,要监督企业不得通过非法职业中介或其他非法途径招用人员;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上,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增长机制等内容,坚决杜绝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肆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发生。
八、预防和查处建筑行业的违法欠薪行为。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密集、流动性较大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认真查处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不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不落实建设资金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给予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以及不重视农民工生活环境状况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对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事件的责任单位,在信用评价时一票否决,不得参加新项目招投标,并依法在企业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