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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8〕1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办委,市直有关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民函〔2006〕28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7〕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完善民主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改善基本生活、促进整体和谐的思路,着力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繁荣农村经济,增强保障能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包括城郊结合部农村社区、集镇中心村社区和传统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按照农村社区的构成要素,我市原则上实行一个建制村作为一个社区;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就便的原则,也可以在自然屯、村民小组范围内开展社区建设活动。

  农村社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服务村民、方便村民、造福村民出发,根据村民的实际需求,为村民提供实实在在的生产、生活服务,不断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逐步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形成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依靠群众、广泛参与。以社区组织为平台,以开展社区活动为载体,培育广大村民的社区意识和参与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农村社区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家园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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