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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地督查。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批示的重点督查事项,督办检查机构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深入实地调查研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第一手材料,抓好督办和综合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督查。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政府督办检查机构可同党委督查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根据实际要求统一或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督查。督办检查机构根据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领导督查的建议,向领导提供一个时期需要政府领导督查的内容和方式,供领导参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交办事项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明确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对重要决策、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保证落实质量。

  第二十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承办部门(单位)对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制度。督办检查机构和各承办单位要完整、准确地记载督查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督查档案,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遵守保密制度。督办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计算机网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涉及秘密事项的督办,要严守保密纪律;对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网络管理制度。督办检查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督办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督办信息网上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对推托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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