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和完善应急法规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和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应急管理中的保险、抚恤政策,解决基层群众和基层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创造条件,为应急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要不断总结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和物资联动。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责任。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