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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合办〔2008〕32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监督,保证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一、严禁违反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规定、部署安排等要求进行操作;

  二、严禁泄露酝酿、讨论交流轮岗工作情况,散布、传播妨碍或干扰交流轮岗工作的言论;

  三、严禁隐瞒或歪曲交流轮岗人选、职位的真实信息;

  四、严禁不经集体研究推荐、上报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

  五、严禁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六、严禁因组织不严、执行不力而影响交流轮岗工作正常开展或将矛盾上交;

  七、严禁为交流轮岗人选说情、打招呼,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交流轮岗工作;

  八、严禁交流轮岗人选拉关系、跑职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

  九、严禁以任何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拖延相关手续办理;

  十、严禁不按时报到,不按要求交接工作和私带公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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