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建立气象灾害普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气象部门要牵头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按照规定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快我市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的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气象防灾减灾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在安排气象预算经费时适度予以倾斜,并根据当地的发展需求优先安排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