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断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域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洪、防冻、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要加速建设移动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系统,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抗灾救灾部门提供现场应急气象服务。要高度重视气象因素引发的各种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建立洪水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系。
(四)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用。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烤烟主产区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五)建立健全相应气象工作机构。尚未设立气象机构的县(市)应积极筹建气象机构,以加强本地区的气象行政管理和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保障工作,确保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