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规范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维护人才队伍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做好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内容
(一)清理规范范围。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负责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