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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四)逐步缩小不同地区缴费比例差距。在夯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和综合平衡,费率偏高的统筹地区报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正常费率偏低的统筹地区也可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完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并适时推进与正常制度并轨。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以2007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此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此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此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本统筹地区户籍农民工继续按现行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动关系不够稳定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农民工,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对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在册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障的政策衔接工作。其中,对大集体企业职工,以当地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初始年份为基点,此前工作且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基点年份至企业破产、歇业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补缴,补缴标准和资金来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仍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参保人员,在给予视同缴费、补缴等政策衔接的同时,实行再就业援助,在未就业前鼓励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继续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破产、关闭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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